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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证书

一、办理补领婚姻证件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补领婚姻证件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

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当事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三、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有效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申请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黑白)合影两寸照片三张(补领结婚证)或大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补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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