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负责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城关镇、蒋家堰镇、中峰镇、龙坝乡、水坪镇、县河镇的居民;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场;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办理结婚登记所需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有效身份证; 2、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注: 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应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方可办理;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齐证件后方可办理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4、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规定; 5、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